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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冷学会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浙江省制冷学会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浙江省制冷学会第九届第四次全体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浙江省制冷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常设咨询、顾问机构,由本学会的科研、生产、工程、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条:为规范专家委员会、建设专家库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的实际作用,完善学会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的建设及管理工作,各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专家委员会议规则和程序。各专家委员会所有事宜需报学会秘书处进行备案。


  第四条:经学会理事长和秘书长批准,学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德高望重的资深专家为专家委员会的名誉委员,聘请行业内的权威人士、专家为委员会的成员并入驻学会的专家库。


第二章 宗旨和职责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专家技术特长、精深专业知识的综合优势,为完善本行业的发展发挥咨询、顾问等作用。


  第六条: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的科研、标准项目的立项、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等评审工作,协助学会做出公平、公正、科学的评价。

    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制冷空调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开展评审工作,并做出公平、公正、科学的评价。

    3、研究、发现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理念等,对其技术上的专业问题给予咨询或指导。对未成形的重大、良好的科研成果或技术提出意见和建议。

    4、承担学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工作,为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2、及时发现并向评审服务机构反映评审活动中违规的行为;

    3、积极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评审服务机构组织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活动;

    4、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学会的监督、管理;

    5、承担学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配合学会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试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对本行业的专业培训考试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2、配合学会组织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技术论坛以及相关活动。

    3、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培训教材及辅导用书进行编写,并制定制冷培训计划及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

    4、加强对考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学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5、承担学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欲加入专家库的专家需由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科研部门、生产厂家、设计院、医疗行业等)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也可根据行业、技术、经验由各界人士自荐。入库专家须经学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学会根据专家的资历、能力、资质和专业等条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专家,分别作为各个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时各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关专业的科研及技术专家小组。


  第九条:各专家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由学会颁发正式聘书。届满后,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遵守纪律;

    2、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形;

    4、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如果某一领域需要有相应专业注册资格的要求,则需要专家具备相应专业注册资格。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 

     6、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和讨论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行业及学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和重要建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学会工作需要,组织相应专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参与协调、培训和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对外开展咨询服务,需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上门服务或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的解答应经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学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或专家个人参与活动时,应事先向学会秘书处登记,以便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学会预算,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按年度核定支出项目及限额,经学会秘书长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的经费可申请国家有关研究经费的支持。


  第七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向学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可根据承担业务工作的情况,获得参加学会及专家委员会活动应得的酬劳。免费获得学会订购或发行的行业性及技术性刊物。


  第二十二条:积极参加学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尽力为学会会员、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学会所有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与本人及本人任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协调、咨询、评审等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参与协调、咨询、评审、检测等工作时,要严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未经许可,不得以学会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承接或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在学会的各项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情节较轻的,学会将予以公开批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较重的专家,学会予以除名,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制冷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4/6/1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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