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制冷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凡本学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学会缴纳会费。按学会章程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并出具有效票据。
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和办法
(一)每年团体单位会员交纳1000元,理事单位会员交纳2000元,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交纳3000元,理事长单位会员交纳5000元,上不封顶。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每五年收取100元,学生会员不收费,上不封顶。无正当理由一届不交纳会费的视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条 会费和接受的捐赠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全部用于学会以下各项活动:
(一)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组织调查研究;
(三)组织学会会员培训;
(四)奖励优秀会员和优秀科研成果;
(五)学会办公费;
(六)学会其他活动。
第五条 会费管理按照国家财经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目。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条 学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修订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浙江省制冷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制冷学会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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