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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冷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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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冷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制冷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会事业的健
康发展,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中各级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财务活动。
第三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
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学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会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映学会财务状况;参与学会
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学会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
监督。
第六条
学会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学会理事长的领导下,由学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学会预算是学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学会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下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学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会员上缴收入和其
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会员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
出。学会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学会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由学会理事长主持,财务部门会同办公室等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
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
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的原则。本学会及所属各单位均不应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会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核定预算控制
数。财务部门根据常务理事会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财务部门汇总报常务理事会审
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学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可以报请学会常务理事
会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报常务理事会和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学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单位会员上缴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
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学会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学会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学会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
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学会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
入。
2、技术咨询收入,即学会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学会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
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学会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
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学会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项目取得的
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学会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 科普活动收入,即学会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学会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学会上述五项收入作为学会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学会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学会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学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
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学会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学会应当加强账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五)学会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会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学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会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其他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
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学会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
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
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学会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
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学会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
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学会领导核批。核定的自筹
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第十七条
学会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
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学会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会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学会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的,财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学会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学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九条
结余是学会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学会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
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
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会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
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学会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学会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
置费中列支(各列 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
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学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列支,以及
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学会领导部门商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学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
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学会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和在研项目等。
存货是指学会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
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学会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
预付款项及时管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待。发生的盘亏、报
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
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
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他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七条
学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
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会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会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学会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应当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学会领导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的经济论证,坚
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会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
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
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
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和
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学会领导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
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会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
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
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国(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
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学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
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
定期提供财务报告。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
务收支变动对本学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
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会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
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
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制冷学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21 10 23 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制度为准。
[2022/11/1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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