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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冷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制冷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凡本学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学会缴纳会费。按学会章程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并出具有效票据。

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和办法

(一)每年团体单位会员交纳1000元,理事单位会员交纳2000元,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交纳3000元,理事长单位会员交纳5000元,上不封顶。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每五年收取100元,学生会员每两年收取20元,上不封顶。无正当理由一届不交纳会费的视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条 会费和接受的捐赠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全部用于学会以下各项活动:

(一)    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    组织调查研究;

(三)    组织学会会员培训;

(四)    奖励优秀会员和优秀科研成果;

(五)    学会办公费;

(六)    学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会费管理按照国家财经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目。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修订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浙江省制冷学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0.12.11

[2011/5/1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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