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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

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制冷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从事制冷技术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制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动员和依靠全省制冷科技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促进制冷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制冷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制冷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内李达三能源楼405室。

邮政编码:31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

()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

()编辑并发行《浙江制冷空调》及有关文献,资料;主办浙江制冷网站;

()普及制冷科技知识,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设备,新工艺;努力走自主创新之路;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组织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技人才;

()组织制冷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认证,科技成果鉴定,制冷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等;

()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依法举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

会员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

会员证由中国制冷学会制作,按全国统一的会员证编码。

会员入会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学生会员:大学本科高年级学生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及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普通会员: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职称和专业水平的科技人员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工作者;

高级会员: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专业水平的科技人员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工作者;

资深会员: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对本会和学科建设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高级会员;

单位会员:与制冷技术相关,具有相应法人资格和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届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不能以本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四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或罢免理事和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十五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六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七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八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推选应届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发展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表彰有关事项;

(十一)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二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三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十四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 3-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二十五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二十六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八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十九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理事会的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差额等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等不能实际履行理事职责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调整;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与产学研一线的科技人员比例适当;年龄结构合理;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1/3。

三十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制冷事业和本会工作;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热爱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并能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的;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三十一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三十二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分别必须是曾任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且对本会有贡献又有一定专长的人士。

三十三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四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办理单项重要工作。

三十五本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处理本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接受理事长委托办理单项重要工作。

三十六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但须征得理事长的同意;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七本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

(一)气体分离及液化、制冷机械和设备、冷冻冷藏及冷食品加工和运输、低温医学和低温生物学、建筑环境与能源利用、中央空调技术协作委员会等六个专业委员会,简称为一专、二专、三专、四专、五专、六专。

  1.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活动的基层组织,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及分管理事的协助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等应积极主动组织好本专业的各项学术活动及相关工作,并积极发展本会会员。

  2.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和主任助理,由相应的专业委委员会和分管理事充分协商后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3. 各专业委员会宜分别挂靠在一个单位。

    学术与科普工作委员会、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浙江制冷空调》编委会和本会办公室。

    学术与科普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十八学术与科普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负责提出长远和近期学术科普活动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情况;负责国际、民间、省间、跨学会、跨专业委员会和重大课题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负责组织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的征集和评选。

    三十九 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负责提出技术咨询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负责咨询工作组织、管理、业务洽谈和咨询合同起草工作。

    四十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负责提出学生会员发展及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活动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

    四十一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工作,为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及时发现并向评审服务机构反映评审活动中违规的行为;

    积极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评审服务机构组织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等活动。

    四十二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的科研、标准项目的立项、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等评审工作,协助本会做出公平、公正、科学的评价。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制冷空调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开展评审工作,并做出公平、公正、科学的评价。

    研究、发现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理念等,对其技术上的专业问题给予咨询或指导。对未成形的重大、良好的科研成果或技术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十三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配合本会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试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对本行业的专业培训考试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配合本会组织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技术论坛以及相关活动。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培训教材及辅导用书进行编写,并制定制冷培训计划及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

    加强对考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十四《浙江制冷空调》编委会的工作职责:

    《浙江制冷空调》编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征集相关论文,编辑并发行《浙江制冷空调》及有关文献,资料。

    四十五办公室工作职责:

    本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以及必需的工作人员若干名。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负责与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理新会员申请手续;

    接纳会员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助理事会考察、发现和推荐人才;

    协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好本届或下届理事会和所属工作机构的调整或改选;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十六本会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其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资财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七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四十八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学术活动的捐赠;

    ()政府和社会的资助;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九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五十本会经费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财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五十三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十四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本会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五十五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六本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七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八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九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中国制冷学会备案。

    六十一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二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三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六十四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党组织建设

    六十五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六十六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学会理事长是中共党员的,一般由理事长担任; 理事长是非中共党员的,或者因公务兼职较多、工作较忙的,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人选报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核。

    六十七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六十八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七十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则

    七十一本章程经20231025日浙江省制冷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七十三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4/2/2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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