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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 修改说明

         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  修改说明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浙江省制冷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第九届理事会作学会章程修改说明,请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2015年8月2日召开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暨第一次换届筹备会议,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各专助理和办公室人员参加,实际到会人数18人,会前,由学会办公室草拟学会章程修改说明,交予此次筹备会讨论,会上,与会同志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充分讨论,由学会办公室最后整理归纳成文,提请上级和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原学会章程是经2010年12月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这次章程是根据《浙江省科协省级学会组织工作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修改的。现说明如下:

一、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第3点“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生产、设计、教育或管理方面工作三年以上”,改为“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生产、设计、教育或管理方面工作”。

二、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第4点“自学成才,对制冷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改为“自学成才,对制冷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并在该工作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凡就读于制冷科学技术及制冷有关专业的在校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及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改为“凡就读于制冷科学技术及制冷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学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四、第四章第十四条增加第四款“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与通则一致,其他顺序类推。

五、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二款“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改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与通则一致。

六、插入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理事会的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差额等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等不能实际履行理事职责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调整;理事会人数原则上应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与产学研一线的科技人员比例适当;年龄结构合理;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1/3。与通则一致,其他顺序类推。

七、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满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与通则一致。

八、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内容“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改为“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提议,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 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与通则一致。

九、第四章“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根据工作的需要,学会设立下列工作机构:”改为“根据工作的需要,学会设立下列办事机构:”,与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六款内容对应;“学术与科普工作委员会、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公室。”改为“学术与科普工作委员会、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浙江制冷》编委会、制冷空调服务创新平台和学会办公室。”

第二款中增加以下几点内容:

4.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人事评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 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工作,为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2) 及时发现并向评审服务机构反映评审活动中违规的行为;

    (3) 积极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评审服务机构组织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活动;

    (4) 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学会的监督、管理;

    (5) 承担学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5.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科研成果及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的科研、标准项目的立项、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等评审工作,协助学会做出公平、公正、科学的评价。

    (2)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制冷空调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开展评审工作,并做出公平、公正、科学的评价。

    (3) 研究、发现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理念等,对其技术上的专业问题给予咨询或指导。对未成形的重大、良好的科研成果或技术提出意见和建议。

    (4)承担学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6.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继续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配合学会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试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对本行业的专业培训考试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2) 配合学会组织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技术论坛以及相关活动。

   (3)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培训教材及辅导用书进行编写,并制定制冷培训计划及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

   (4) 加强对考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学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5) 承担学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7.《浙江制冷》编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浙江制冷》编委会的工作职责:

收集相关论文,编辑并发行《浙江制冷》及有关文献,资料;

    8.制冷空调服务创新平台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制冷空调服务创新平台的工作职责:

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平台化行业服务体系,为会员提供售后服务代理、专家咨询、项目管理信息化、互联网传播、集合供应链、项目众筹等服务内容。

十、第八章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内容“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1日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改为“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2日浙江省制冷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5/12/2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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