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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 修改说明

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 修改说明

(沈希  副理事长  20101211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浙江省制冷学会第八届理事会作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修改说明,请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2010427召开常务理事会暨第九次代表大会筹备会议,会上决定,各位常务理事、理事和学会会员对《浙江省制冷学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书面文档,交下一次会议讨论。修改意见不得与省民政厅、省科协相关规定冲突。会后,学会办公室把学会章程修改意见表下发给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并负责收集意见稿,归纳成文。1112,第二次常务理事会暨第九次代表大会筹备会议于浙江大学制冷与低温研究所会议室召开,与会同志对学会章程修改稿进行逐字逐句斟酌、讨论,由学会办公室最后整理归纳成文,提请上级和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原学会章程是经200612月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这次章程是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修改的。现说明如下:

1、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选举或罢免理事等学会负责人”,去掉“等学会负责人”,改为“选举或罢免理事”,与“通则”一致。

2、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五款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改为“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3、第四章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为与科协换届年限一致,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4、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二款理事会的职责“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改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选应届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增加部分从原章程本条第十一款中移来。

原第十八条第十一款分别拆开,“推选应届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并入第十八条第二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分别必须是曾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且对学会有贡献又有一定专长的人士。”并入第二十六条。

5、第四章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改为“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与“通则”一致。

6、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职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去掉“(十一)”。改为常务理事会职责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7、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改为“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分别必须是曾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且对学会有贡献又有一定专长的人士。”

8、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学会工作机构增加“学生工作委员会”。

9、第四章第三十条“本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去掉“代表机构”,因本学会不设代表机构。

10、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负责提出技术咨询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督促实施;(2)负责咨询工作领导、管理、业务洽谈和签订合同;(3)咨询经费的管理和分配。”改为:“(1)负责提出技术咨询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情况;(2)负责咨询工作组织、管理、业务洽谈和咨询合同起草工作。”学会章程规定只有理事会具有领导职能,法人代表才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力。

11、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参照其他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增加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负责提出学生会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活动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12、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去掉“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列为第五款。因为“其他合法收入”包含“利息”,去掉重复表述项,与“通则”一致。

13、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上级部门的资助”改为“政府和社会的资助”。

14、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改为“本学会经费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强调学会资产管理必须规范,遵循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5、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拿用”,“拿用”改为“挪用。”

16、“第八章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报127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改为“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报1211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1/5/1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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